政策法规

相关推荐

政府文函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府文函 >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10.31来源:

鲁价费发〔201488


省质监局:

    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规程、范围和周期进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二、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收取的法定检验检测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单位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票据使用和资金管理执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的用户自愿委托服务收费按经营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新增的法定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报省质监局备案。试行两年后,由省质监局按规定程序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自20147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630日。


    附件: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624

    (2014624日印发


附件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一)锅炉及锅炉受压部件制造监督检验

类别

收费标准(元)

D0.5

按产品出厂价格的1%收取

0.5D4

按产品出厂价格的0.9%收取

4D10

按产品出厂价格的0.8%收取

10D20

按产品出厂价格的0.7%收取

20D35

按产品出厂价格的0.6%收取

35D130

按产品出厂价格的0.5%收取

130D480

按产品出厂价格的0.4%收取

480D

按产品出厂价格的0.3%收取

锅炉受压部件

按产品出厂价格的0.6%收取

注:(1D为锅炉额定蒸发量,单位为t/h

2)锅炉本体是指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3)锅炉受压部件是指锅炉本体中的锅筒、过热器、再热器、水冷壁、省煤器等承受压力的部件。

(二)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1.电站锅炉

按现场施工总造价的0.8%逐台收费,低于800/台的,按照800/台收取。化学清洗过程监督检验参照执行。

2.其它类型锅炉

整装锅炉(包括组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按照相应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费的50%计收;改造、重大修理、化学清洗过程监督检验按现场施工总造价的0.9%逐台收费,低于300/台的,按照300/台收取。散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按照相应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费的85%计收;改造、重大修理、化学清洗过程监督检验,按现场施工总造价的1%逐台收费,低于300/台的,按照300/台收取。

(三)锅炉定期检验

1.电站锅炉

类别

收费标准(元)

外部检验

内部检验

水压试验

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

D130

60D

200D

20D

20D

130D410

160D

16D

16D

410D1050

140D

14D

14D

1050D

130D

13D

13D

注:(1D为锅炉额定蒸发量,单位为t/h

2)检验费以锅炉额定蒸发量D为基础,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收;

3)锅炉运行小于5万小时的,检验费按上表计收;运行5~10万小时的,按上表计算费用的1.15倍计收;运行10~20万小时的,按上表计算费用的1.2倍计收;运行20万小时及以上的,按上表计算费用的1.3倍计收;

4)强度校核按每个核算项目(按照校核部位)70元计收;

5)外部检验每年进行1次;内部检验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年至6年进行一次;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结合定期检验进行。

2.其它类型锅炉

类别

收费标准(元)

外部检验

内部检验

水压试验

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

D1

160

200

150

70

1D4

220

260

200

100

4D10

380

450

300

200

10D20

500

660

480

300

20D

500+7(D-20)

660+8(D-20)

480+6(D-20)

500

注:(1D为锅炉额定蒸发量,单位为t/h

2)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按照0.7MW折合1 t/h换算,余热锅炉按照受热面积30m2折合1 t/h换算;

3)强度校核按每个核算项目(按照校核部位)70元计收;

4)外部检验每年进行1次;内部检验一般每21次;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结合定期检验进行。

(四)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

1.水汽质量定期检验

项目

收费标准

(元)

项目

收费标准

(元)

项目

收费标准

(元)

硬度

20

60

亚硫酸根

100

总碱度

20

悬浮固形物

170

二氧化硅

60

相对碱度

180

溶解固形物

165

含盐量

120

全碱度

20

烧灼固形物

165

总有机碳

120

酚酞碱度

20

氯离子

20

排污率

80

浊度

25

钠离子

25

联氨

120

电导率

25℃)

60

镁离子

25

氢电导率

60

PH

25℃)

30

钙离子

25

含盐量

120

溶解氧

120

铁离子

120

磷酸盐水垢

340

化学耗氧量

20

铜离子

120

硫酸盐水垢

240

全铁

120

磷酸根

100

碳酸盐水垢

150

注:(1)未列出项目参照检测要求和方法相近项目执行;

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检测,以实际检测项目收费,每批次检测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3.有机热载体检测

项目

收费标准

(元)

项目

收费标准

(元)

项目

收费标准

(元)

酸值

150

分层

20

密度

120

运动粘度

150

乳化

20

水溶性酸碱

120

残炭

150

开口闪点

100

水分

150

沉淀

20

闭口闪点

100

低沸物

150

注:(1)未列出项目可参照检测要求和方法相近项目执行;

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项目进行检测,以实际检测项目收费,每批次检测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二、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一)压力容器、气瓶制造监督检验

类别

收费标准

(元)

Ⅰ类压力容器

按产品出厂价格的0.8%收取

Ⅱ类压力容器

按产品出厂价格的0.9%收取

Ⅲ类压力容器

按产品出厂价格的0.9%收取

压力容器部件

按产品出厂价格的1%收取

现场组焊(粘结)或现场制造

按现场施工总造价的2.3%收取

医用氧舱

产品出厂价格的0.7%收取

汽车罐车

罐体产品出厂价格的1%收取

罐式集装箱、管束式集装箱

按箱体产品出厂价格的0.9%收取

长管拖车

按车体产品出厂价格的0.9%收取

无缝气瓶

产品出厂价格的1.1%收取

焊接气瓶

产品出厂价格的0.6%收取

溶解乙炔气瓶

产品出厂价格的1.1%收取

缠绕气瓶、焊接绝热气瓶

产品出厂价格的1.2%收取

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

产品出厂价格的1%收取

长管拖车气瓶、管束式集装箱气瓶

产品出厂价格的1.1%收取

注:不足50元的,按照50元收取。



协会对公账户

单位名称: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
账 号:1602023919200059151
开 户 行:济南工商银行趵突泉支行
税 号:51370000MJD6177755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济南市华能路89号山东质监综合服务大厦2楼205室
邮政编码:250100 传 真:0531-55692988
综 合 部:0531-55692989 培 训 部:0531-88023952  0531-88023939
评 审 部:0531-88023938 学术交流部:0531-88023907

手机网站

订阅号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