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16〕22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及《2016年度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区的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和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9个方面:
1.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位置,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能力;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强化问题导向,深入分析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的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实现精准管控;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员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3.推进依法治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规范执法办案程序和行为;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严禁瞒报、谎报、迟报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4.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建设,配足配强执法人员,落实执法经费,配齐执法装备;创新监管方式,推行企业“实名制”监管;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提高监管监督效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机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5.强化风险管控。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城市运行安全预防控制网络,强化城市运行风险源头管控;建立完善风险管控机制,督促企业强化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安全专项规划制度,严格规划准入;落实高危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最低标准,严格规模准入;淘汰退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企业;推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工艺设备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准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加快重点行业企业转型升级。
6.加强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科技兴安,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推进“智慧安监”体系建设;大力实施生命安全防护工程,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加快建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企业风险分级管控有机融合,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管理,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7.推进社会共治。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深入开展职工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安全生产专家作用,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落实社会各界配合、参与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健全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企业职工及时举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加强安全生产舆情监测,提高舆情研判应对能力。
8.创新应急管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加强区域性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强化预案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落实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制度,提高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水平。
9.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2号)要求,加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体系建设,有效遏制较大及重大事故,杜绝特别重大事故,进一步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
第六条 对省直有关部门的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90分以上为优秀;
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省政府与省直有关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及赋分。考核内容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对省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内容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确定;事故指标和赋分按国务院安委会对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具体要求,细化落实到有关部门。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起草,经省政府安委会审定、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分管部门工作的领导同志与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署。
第九条 省直有关部门的考核范围,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确定。
第十条 对各市政府的考核实行千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
900分以上为优秀;
800分以上900分以下为良好;
600分以上800分以下为合格;
6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对各市政府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省政府安委会审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政府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三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安委会审定、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安委会向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予以表扬;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文明办、省综治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省政府安委会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逐步实现动态报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适时组织核查。
第十八条 各市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所辖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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