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16〕2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敦促各设区的市政府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有效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二)基本原则。
——巡查设区的市政府为主。省政府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每两年对各设区的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全部巡查一遍。巡查工作覆盖被巡查市的所有县(市、区),可延伸巡查乡级政府和有关重点企业。巡查应不影响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对每个设区的市的巡查时间原则不少于一个月。
——着力发现突出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安委会年度或重点时段确定的专题,深入巡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查问题、促整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巡查人员组成
(一)省政府安委会按照工作需要组织3-5个巡查组,每组6-8人,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巡查组由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现职或退出领导岗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厅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从事安全监管的现职处级干部担任。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和工作人员,根据每次巡查任务确定。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巡查日常工作。负责衔接、联络、配合国务院安委会对我省的巡查工作;负责制定我省巡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巡查期间的综合协调工作;向省政府安委会及时报告巡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查组传达省委、省政府与省政府安委会做出的决策和部署;负责巡查人员的培训工作;会同巡查组做好巡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等的督办工作。
(二)巡查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3.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三)选配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各巡查组人员组成方案,呈报省政府安委会审批。巡查人员在一个巡查工作周期内应相对固定。对不适合从事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三、巡查主要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2.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安委会工作安排情况;
3.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奖惩机制建立及执行等情况;
4.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等情况;
5.遏制重特大事故,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等情况;
6.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7.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做好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等情况;
8.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
9.省政府安委会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二)巡查工作方式。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地区实际,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有选择地运用):
1.听取被巡查地区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2.列席被巡查地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
3.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区问题的来信、来电等;
4.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5.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
6.省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
(三)巡查工作程序。
1.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被巡查地区。在每一轮巡查工作开始前,组织巡查人员集中培训;
2.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后,向被巡查地区通报巡查工作任务,根据年度巡查工作方案,认真细致开展工作;
3.各巡查组应当在对一个地区巡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省政府安委会报送巡查工作报告;
4.巡查工作报告经省政府安委会审定后,向被巡查地区主要负责人集中反馈。巡查中发现的有关非法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分类处置后,依据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级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由省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
5.被巡查地区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审核;
6.省政府安委会将巡查结果纳入对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综治办、省文明办。同时,以适当形式将巡查组反馈意见、被巡查地区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四、组织领导
(一)巡查组工作保障。各巡查组在省政府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省政府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为派出工作人员和专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在参加巡查工作期间,在职人员应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巡查工作经费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单独预算,从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巡查工作机制。一是开展重点约谈工作。在巡查过程中,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同情形对当地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要求当地政府及时报告落实情况。二是实行闭环管理。各巡查组对所有巡查工作过程都要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进行音像视频摄录,存档备用。所有问题的处理都要实行闭环管理。
(三)有关工作要求。巡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省政府安委会明确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被巡查地区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瞒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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