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安发〔2016〕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城乡公共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就做好城乡公共领域安全生产风险源排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二、做好风险辨识评估摸底工作
各级政府及责任部门要于6月底前,集中组织开展辖区内重点部位(如:车站、地下空间、公园景区、商场超市、学校、人员集聚场所、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线、建筑堆场、高危企业及园区周边等)安全生产风险源排查整治,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及时消除隐患。要聘请专家或专业技术力量参与风险源辨识工作,对风险源可能造成的伤害进行科学评估,逐个风险源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将有关情况登记,按照行政区划形成公共区域安全生产风险源名册,做好动态跟踪监管。各地名册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并于2016年6月底前经各市汇总后,报省集中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之后每月底做好续报。各市名册应根据行业分类同步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三、建立健全公共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防范体系
各级政府、部门及企业单位要于年底前建立起包括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公告警示、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社会监督、总结评估、考核评价等内容的公共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防范体系,并持续改进完善,努力构建公共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防范长效机制。要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积极开展风险防范试点,及时总结经验予以推广。省政府安委会将适时开展公共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重点问题专项调研,及时发布相关标准规范指导全省工作。各地、各部门好的经验做法应及时向省集中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省集中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赵一,联系电话:0531-81791069、81792210;电子邮箱:sdaqmdz@163.com。
附件:城乡公共领域安全生产风险源摸底名册http://www.sdtzsb.com/userfiles/file/20160415/20160415104241334133.doc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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