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下属的专业技术组织,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特种设备安全,在焊接专业领域,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我省特种设备焊接相关技术的发展,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 研究探讨国家和我省特种设备行业(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维修改造、以及安全监察等,下同)等有关焊接及热处理技术以及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方向,提出涉及行业发展的建议。
(二) 积极开展焊接专业的学术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与推荐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优秀科研成果,积极组织投稿协会期刊《山东特种设备通讯》,宣传会员单位取得科研成果和技术创新。
(三) 搜集、整理和传播国内外焊接专业领域的信息、资料,开展焊接新方法、新材料、新焊接装备等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提高行业的焊接技术水平;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焊接专业的技术储备开展相关科研及学术活动,结合企业的焊接技术需求,组织协调企业和科研院所开展焊接新技术(特别是高效焊接工艺、焊接专机及机器人焊接等自动焊接技术及装备以及高端焊接材料)的技术研发和科研攻关,提高我省特种设备行业的焊接技术的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受协会委托开展有关事故案例的分析及安全评估工作。
(四) 积极组织焊接方面的专家,针对相关国家法规、标准和以及行业标准等的宣传和讨论,并积极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起草和制定。
(五) 开展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与欧盟及美国在中国设立或委托的培训及考试认证机构合作,满足会员单位在焊接技术人员培训、焊接技术及标准咨询、焊接新技术应用、单位获取国外生产资质以及技术人员获取国内和国外相关资格证书等需求。
(六) 定期开展考察学习活动,有针对性的举办一些专题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一个交流学习的平台和机会。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成员民主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产生,或者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为3年。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具体负责。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委员会,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成为协会的会员。
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同意,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协会的申请,由专业委员会报协会批准,加入协会后,再由专业委员会吸收为会员。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委员会领导下,设秘书组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组设秘书长一人,专职秘书数人,可以由协会指派,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聘免。
第七条 协会对专业委员会技术与服务收入实行专款专用,并在协会的会计科目中单独列支。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业务范围等变更事项,应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由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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